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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之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當日起十四日內,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 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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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額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保險年資即重新計算(就業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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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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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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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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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備妥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原因)、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2份、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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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或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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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洽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板橋、三重及新店就業服務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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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就業服務站 板橋市漢生東路163號 02-2959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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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就業服務站 三重市重新路四段12號 02-2976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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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就業服務站 新店市中興路二段190號 02-891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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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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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 圖地址 : (22001)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服務電話 : 02-29603456 "分機" 6770、6771、6718、6482、6580、6582
     : 6750~6754、6502~6505、6775、6776圖圖FAX: 02-896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