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之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當日起十四日內,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金額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保險年資即重新計算(就業保險年資)。
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二年內。
申請人須備妥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原因)、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2份、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2份。
更新日期: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