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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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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民間團體研提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引導失業者參與民間團體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紓緩其生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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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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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社會型:以弱勢族群及 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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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經濟型:以非自願性失業者及 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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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勞委會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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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本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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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不得參加本方案,惟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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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現任用人單位組織之理監事或相關領導幹部,即使符合上開資格,仍不得為本方案之進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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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經濟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保留部分計畫名額繼續進用前一計畫之工作人員,惟不得超過新計畫核定名額之半數,繼續進用之名單應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及是否均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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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內容 /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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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 800元、900元或1,000元,每月最高以工作22天為原則,並補助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份,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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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 20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數合計未達176小時,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時補助100元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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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或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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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間團體研提計畫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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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名 |
電話 |
地址 |
| 板橋就業服務站 |
29598856 |
板橋市漢生東路163號 |
| 三重就業服務站 |
29767157 |
三重市重新路4段12號 |
| 新店就業服務站 |
89111750 |
新店市中興路2段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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